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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写:“跳水皇后”郭晶晶的三次转折与四个建议******

  中新社香港11月22日电 题:特写:“跳水皇后”郭晶晶的三次转折与四个建议

  中新社记者 韩星童

  11月22日,香港理工大学(理大)赛马会综艺馆内,掌声雷动,一袭黑裙衬粉色衬衫的郭晶晶,在众人簇拥下入场,随即向台下师生挥手致意,笑眼弯弯。

  这是理大85周年校庆系列活动之一,邀请郭晶晶以“拨水见光·追逐梦想”为主题举行讲座。

  演讲由一张郭晶晶运动员时期的出水照开启,那是她前半生的缩影。长达22年的职业生涯,带来荣耀,挫折与痛苦亦如影随形。“成功就是强迫自己坚持下去,因为有的时候不是看到希望才坚持,而是坚持下去才看到希望。”

  学习跳水,对郭晶晶而言实属误打误撞。年幼的她为了克服对水的恐惧,在教练来学校挑选跳水队员时,她举起了手,“那时候我听到水,就以为是学游泳。”结果第一天走入跳水训练场地,年幼的郭晶晶吓坏了,拉着母亲的手掉头就走,被门口的教练拦住,教练说,既然来了,就试试。

  这一试,就整整22年,试出了一位“跳水皇后”。

  郭晶晶的人生也从这里开始转向,与跳水结下不解之缘。所以郭晶晶给予现场同学们的第一个建议,就是培养对专业的兴趣爱好,“干一行不如爱一行。”

  2000年失落的悉尼奥运会,则是郭晶晶的第二个转折。那年她二度出征奥运,迫切地渴望金牌,导致身心状态差过预期,最终仅收获两枚银牌。“大家都在庆祝夺冠的时候,只有我万念俱灰,对不起自己这么多年的努力,也对不起教练。”

  有同学举手提问:“当你没能达到目标,怎样与自己和解?因为我们做实验也常常失败。”引得台下一阵会心的笑声。

  郭晶晶坦言,低潮期给予她思考的空间,促使她的心态发生转变。“我开始从自身出发,明白战胜自我是走向成功的关键,过程比结果更重要。”这令她成功卸下过重的得失心,转而享受训练。于是我们在奥运赛场上总能看到郭晶晶镇定自若地走上跳板,完成一次次堪称完美的翻转与入水。

  “但其实我每次踏上跳板都很紧张,感到自己心脏扑通扑通跳。”郭晶晶笑道,奥运舞台永远没有板上钉钉的事情,每场比赛都是从零开始。也正是这种不确定性,当2008年北京奥运会舆论理所当然认定她必将卫冕,无形之间向她施加了压力。

  她主动提起这段往事,是为以自身经验回应一位同学的提问:如何面对亲友的期待?她说不要太过受外界目光影响,脚踏实地做自己应该做、能做的事,自然会有好的结果。

  而29岁选择退役,随丈夫霍启刚移居香港,又是第三次转折。“香港对我来说很陌生,当时确实很担心。”但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,她逐渐尝试融入这个拥有独特历史文化的国际都会,也能在记者的要求下相对流利地用粤语作自我介绍。

  所以郭晶晶勉励青年人不要害怕为梦想闯荡,亦不用畏惧人生分岔路口的迷茫。勇敢追梦,必定拥有充满无限可能的未来。

  讲座在阵阵欢呼和掌声中结束,理大学生金岳告诉记者,自己从小就是郭晶晶的粉丝,“那时候看奥运会,我都会搬起小板凳坐到电视机前看郭晶晶跳水,甚至在她入水的那一刻会激动得跳起来。”今天终于圆梦听偶像分享经验,她最大的收获就是做一件事一定要坚持,不要拘泥于中间的坎坷。

  理大学生臧婉滢则从郭晶晶同样由内地移居香港的经验获得共鸣,“她提到刚来香港时面临朋友少、语言不通的问题,也分享了如何克服这些困难的经验,受益匪浅。”(完)
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
 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
  阅读提示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
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
 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
 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
 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
 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
 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
 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
 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
  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
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
  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
  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
 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
 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
  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
  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
 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 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
 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
  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
  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
  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
  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
  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
  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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